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黑0109执1561号之二
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建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收到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的书面通知书,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已受理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对该案做中止执行处理。本院对该案中止执行至今,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尚未终结,本院对该案无法实质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黑0109执15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忠民
审判员 胡 洋
审判员 刘 畅
书记员 崔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