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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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2民辖终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宏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建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海河路20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宏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宏公司)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建创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华宏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右翼前旗人民法院作出(2020)内2221民初3569号民事裁定,驳回华宏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华宏公司不服***右翼前旗人民法院(2020)内2221民初35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华宏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右翼前旗人民法院(2020)内2221民初3569号民事裁定,将被上诉人诉上诉人返还财产一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建创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一项为要求退还1811866.61元,故本案案由应为返还财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返还财产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不在***右翼前旗,故***右翼前旗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建创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华宏公司与建创公司签订的《屋面工程施工合同》中第十二条约定:“有关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执,任何一方均可将争执提交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涉案工程所在地为***右翼前旗,故双方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为***右翼前旗人民法院。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即由***右翼前旗人民法院管辖。因华宏公司与建创公司对于管辖法院的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
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右翼前旗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