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3民初8516号
原告:哈尔滨建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海河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道外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寅建,男,1987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建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寅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建创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35元,减半收取5617.5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陈 波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郑 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