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5民初3775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7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弘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大道三段1868号2栋1单元10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弘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4570元,由***负担。
审判员*萍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