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弘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弘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21民初2966号
原告:向**,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告:四川弘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大道三段1868号2栋1单元10楼10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XX生,男,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原告向**与被告四川弘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欧莉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