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弘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弘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远成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15执256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弘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大道三段1868号2-1-10-1001。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远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温泉大道三段。法定代表人:***。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次执行立案标的152747.5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152747.5元。
二、终结(2018)川0115民初2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杰
人民陪审员喻正权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