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15民初650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弘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弘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计3,419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