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弘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弘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远成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5执126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大道三段1868号2-1-10-1001。

法定代表人:李福全。

被执行人:成都远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温泉大道三段。

法定代表人:黄世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5民初24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04月0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远成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35000.00元。

执行中查明,本案已执行到位158827.5元,剩余案款待下一次案款到账再通知申请人领取。

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到位158827.5元,剩余案款待下一次案款到账再通知申请人领取,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235000.00元,已执行到位158827.5元,被执行人成都远成物流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剩余本息至付清时止。

二、终结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5民初24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杰

人民陪审员 刘 琼

人民陪审员 甘连惠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