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5民初2794号
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大道三段**********。
法定代表人:李福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祥德,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蓉沪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学府路
法定代表人:王祖清。
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蓉沪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艺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