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宏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世纪天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521民初979号
原告:四川宏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5997515E,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1号1幢4层19号。
法定代表人:宋国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刘平,宜宾市翠屏区胜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世纪天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58936202,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1栋1单元6层603号。
法定代表人:董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刚,四川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四川宏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世纪天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宏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宏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宏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宏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