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15317号
原告:甘肃久联联合民爆器材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通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东卫(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东卫(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宏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1号1幢4层1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甘肃久联联合民爆器材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宏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久联联合民爆器材营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久联联合民爆器材营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