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宏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03民初3257号 申请人:四川宏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1号1幢4层1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首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18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四川宏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宏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职权使用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保全被申请人5098599.57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2530100704990021000××××),在保全金额5098599.57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宏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保全被申请人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5098599.57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以上财产的保全,以总价值5098599.57元为限。 保全期间,任何单位、组织、团体和个人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组织、团体和个人不准对保全的财物进行解冻、解封、支付、转移、转让、挪用、隐藏、赠与和设置担保,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 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