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宏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石屏县振宇经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5执76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宏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1号1栋4层1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四川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石屏县振宇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石屏县异龙镇湖滨路锦湖怡园A幢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宏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屏县振宇经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案字第1041号调解书,四川宏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50000元人民币。石屏县振宇经贸有限公司应承担执行费6817元。 1、2022年8月10日、12月13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办案系统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石屏县振宇经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保险、工商、税务及证券登记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2、于2022年8月23日,委托石屏县人民法院代为向石屏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地产管理处、市场监督局等部门查询。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于2022年8月30日向红河州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相关车辆登记信息。 4、于2022年9月21日向红河州自然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采矿权登记信息。查询到登记有石屏县盘指挥铅多金属矿勘探勘查许可证号:××的探矿权。该探矿权于2020年6月22日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先查封,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作出(2022)云25执76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无处置权。 5、2022年12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石屏县振宇经贸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系统予公示。 6、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执行情况,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够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申请申请执行标的450000元人民币,执行费6817元均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丁 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钊 书 记 员 刘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