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14368号
原告:甘肃久联联合民爆器材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通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卫(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宏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1幢4层1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甘肃久联联合民爆器材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宏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甘肃久联联合民爆器材营销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甘肃久联联合民爆器材营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