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903执53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北安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赵军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903民初21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0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限额:人民币10205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佩勇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齐培君
代书记员 张梦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