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903执53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北安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赵军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支付工程款502053元及该款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的利息。2、申请执行费742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但已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机动车、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阿里巴巴、财付通、保险、公积金、社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户籍地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有娱乐会所一间。此外,***已长期离开户籍地,去向不明。
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一、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高消费;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三、作出执行决定书,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并作废其持有的出境证照;四、作出司法拘留决定书,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控制;五、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若干,并划拨余额1730.27元,用于支付申请执行费;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舟山市普陀区***娱乐会所的设施、设备及装饰装修;扣留被执行人***名下舟山市普陀区***娱乐会所的营业利润(限额502053元)。案外人徐国泰对此提出执行异议,经本院异议审查后被驳回。后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案外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0万元后,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对涉舟山市普陀区***娱乐会所财产的保全措施,并承诺不再对该财产主张权利。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书面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受偿额40万元。此外,尚有5689.73元申请执行费未支付。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903执53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童 憬
审 判 员 江 涛
审 判 员 张佩勇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齐培君
代书记员 张梦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