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舟山市普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903执5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北安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903民初21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0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舟山市***娱乐会所尚在经营,且该娱乐会所系个体工商户,属于被执行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舟山市***娱乐会所的设施、设备及装饰装修,查封时间二年。
二、扣留被执行人***名下舟山市****娱乐会所的营业利润502053元,并提取至本院(收款单位: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舟山市沈家门支行,收款账号:62×××66)。
三、查封期间,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不得转移、损毁、隐匿舟山市****娱乐会所的设施、设备及装饰装修,不得有抵押、租赁等其他为舟山市****娱乐会所的设施、设备及装饰装修增加权利负担的行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