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国泰、舟山市普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903执异18号
异议人(案外人):*国泰,男,汉族,1959年1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北安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9月30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认为被执行人***开办的舟山市普陀区酷歌世纪娱乐会所为异议人、被执行人和其他六人合伙共有,故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查。因本案案情简易,合议庭依法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异议人、被执行人***和**良、朱学成、***、***、***、**于2012年11月13日订立了合伙经营协议书,共同约定出资1000万元合伙经营舟山普陀区酷歌量贩式KTV项目,具体合伙份额为:***占25%,**良占22%,***占18%,朱学成12.5%,***占5%,***占5%,***占5%,***占5%,**占2.5%。为了方便经营,八位合伙人决定将上述项目以舟山市普陀区酷歌世纪娱乐会所的名称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且登记经营者为***。之后,被执行人***先后两次将自己所持股份中的15%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异议人认为被执行人***仅持有舟山市普陀区酷歌世纪娱乐会所股份10%,且另有对舟山市普陀区酷歌世纪娱乐会所欠款62万元未归还。为此,异议人认为被执行人***对舟山市普陀区酷歌世纪娱乐会所已无实际的财产权利,本院应中止对被执行人***开办的舟山市普陀区酷歌世纪娱乐会所名下财产的执行。
异议人向本院提交异议说明一份、舟山酷歌KTV分红单复印件一份、合伙经营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本院经审查查明,与异议人所述事实一致。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根据商法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原则,个体工商户的工商登记对社会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善意第三人有权信赖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法院亦依据工商登记作出权属判断。第二、个体工商户并非公司,无独立的法人资格。被执行人***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名下所有的财产,可作为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异议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合伙关系属于经营内部事宜,因强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予以救济。综上所述,本院对异议人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国泰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诉讼。
审判长童憬
审判员江涛
审判员於昭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