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9)浙0903执5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北安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
本院作出(2017)浙0903民初21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502053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