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执439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信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华昌道东屏园七号楼三单元102。
法定代表人:郑桂平,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宏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家元,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聚友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工业园区内御南创意园9-1-611-2。
法定代表人:汪玉喜,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津信达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川宏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聚友财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0112执43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宝晶
审 判 员 王岩强
审 判 员 秦志强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牛铎霖
书 记 员 刘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