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莱芜市某某机械有限公司、眉山隆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7执保282号
申请人:莱芜市***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
法定代表人:韩治杰,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眉山隆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丰波。
被申请人:四川宏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张家元。
被申请人:日照祥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
法定代表人:陈艺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5万元或等值其他财产进行冻结、查封。申请人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眉山隆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宏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日照祥海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苏友芹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恒贵
书 记 员 李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