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9004民初3405号
原告:湖北行云流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沙嘴办事处朝阳大道南侧B3幢1204。
法定代表人:梁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雅,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市中顺城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羊马镇鹤兴路431号。
法定代表人:肖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宏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家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众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干河办事处交通路52号幢1楼。
法定代表人:鄢紫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北行云流水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中顺城投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宏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众天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杨玉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行云流水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 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孟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