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02执558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宏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家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巴中宏德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松。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宏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巴中宏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902民初37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902民初37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鹏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陈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