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03民初927号之二
原告:江苏域诚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东润路89号嘉福国际城A22号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MA1YR5NH6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信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眉山隆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青龙镇工业大道南段669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403MA64JF524T。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宏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3493458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锦鹏星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路17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21G51B9C。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通市**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牛广场1幢5号区-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MA1YWUNH1Q。
法定代表人:***。
被告:高港区永泰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许庄街道马厂村八组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203MA1UJYPJ7W。
经营者:**,男,1988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柴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域诚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眉山隆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宏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锦鹏星聚贸易有限公司、南通市**汇贸易有限公司、高港区永泰建材经营部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域诚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域诚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为5400元,保全费427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9970元,由原告江苏域诚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 飞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金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