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凌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781民初598号 原告:***,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 被告:凌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凌海市凌海路南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24734204010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5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凌海市。 第三人:**,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锦州市太和区。 第三人:**,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锦州市古塔区。 原告***诉被告凌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用。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陆  冬  梅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  月  月 书 记 员 刘月月(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