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781民初597号
原告:***,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
被告:凌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凌海市凌海路南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24734204010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5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凌海市。
第三人:**,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锦州市太和区。
第三人:**,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锦州市古塔区。
原告***诉被告凌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用。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陆 冬 梅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 月 月
书 记 员 刘月月(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