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辽07执83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理工职业大学,住所地锦州市滨海新区昆山路九号。
法定代表人:***,该校董事长。
被执行人:凌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凌海市凌海路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辽宁理工职业大学申请执行凌海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1)辽0791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辽宁理工职业大学申请执行款项已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1)辽0791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