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顺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宏顺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22执异36号
案外人:古龙,男,199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申请执行人:四川宏顺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物流大道**。
法定代表人:青雪梅,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执行人:***,女,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本院在执行四川宏顺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古龙对本院查封执行标的物位于四川省岳池县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古龙称,古龙与**于2016年3月28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四川省岳池县房屋以255000元的总价出售给古龙,2016年11月20日支付了230000元,**并于收款同日向古龙书写收条为凭,双方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付清尾款,同时,**已经将案涉房屋钥匙交给古龙,古龙对案涉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居住使用5年之久。因此,案涉房屋实际归古龙所有,为了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特请求法院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
本院查明,四川宏顺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川1322民初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与案外人胡康蓉共同取得的拆迁安置补偿房岳池县九龙镇成果7小区5幢1单元4层1号房屋及底层5幢10号车库、1幢1单元4层1号房屋及底层5幢9号车库中共有人**应分占的份额。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所查封的房屋交由被申请人**和案外人胡康蓉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转移、毁损、抵押或再抵押。”2020年11月20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13民终230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海燕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宏顺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以(2021)川1322执993号执行案件予以执行。
案外人古龙与**、胡康蓉于2016年3月28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认购了位于四川省岳池县房屋,约定房屋总价款为255000元。**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古龙购买岳池县(建筑面积77.5平方米)的购买款共计230000.00元……”落款日期为2016年11月20日。后**已将案涉房屋交付给古龙,古龙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
另查明,2012年9月27日岳池县国土资源局分别与**、胡康蓉签订了《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拆除**、胡康蓉享有的位于岳池县(村)7组15号旧房屋(产权证号为:2×**),并将岳池县九龙镇成果7小区5幢1单元4层1号房屋、1幢1单元4层1号房屋分别作为**、胡康蓉的家庭安置房,同时,还约定由**认购底层5幢10号车库、胡康蓉认购底层5幢9号车库。2017年10月10日**与胡康蓉在岳池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其《离婚协议》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部分已对岳池县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古龙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五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规定,本案中,案外人古龙在法院查封之前与**、胡康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其买卖的真实性在被执行人**与胡康蓉的离婚协议中予以确认。同时,古龙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绝大部分购房价款,且在法院查封之前实际占有案涉不动产,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无证据证明案外人存在过错,其对执行标的之物权期待权符合法律保护条件。故,案外人排除执行异议的理由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四川省岳池县不动产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易 军
审判员 李宁卫
审判员 刘永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