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顺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宏顺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22执99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宏顺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物流大道三段99号南鑫国际建材物流城25-08号、09号、10号、11号。
法定代表人:青雪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文哲,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杜芳,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4年12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执行人:李海燕,女,生于1982年8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关于四川宏顺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李海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3民终23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工程款、赔偿损失、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合计1,321,114.92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岳池县拆迁还房(拆迁协议编号为:5幢1单元4层1号)及5栋9号、10号车库。上述房产尚未办理产权证书,产权不明,无法处置。本院(2019)川1322民初94号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海燕位于岳池县房屋,该房屋设有抵押权,且本院非首查封法院,无法处置。本院同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信息均未发现可以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经合议庭研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已实现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1,321,114.9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易 军
审判员 李宁卫
审判员 刘永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母轩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