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顺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7民初750号
原告:****,男,彝族,1974年12月12日出生,村民,住宁南县。
被告:***,男,汉族,1984年2月20日出生,村民,原籍云南省巧家县。
被告:四川宏顺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物流大道三段99号。
法定代表人:青雪梅,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覃正荣,男,汉族,1964年3月8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南充市。
被告:姚俊良,男,汉族,1963年10月10日出生,退休职工,住宁南县。
被告:***,男,汉族,1982年10月24日出生,村民,住宁南县。
被告:张从兵,男,汉族,1979年5月22日出生,村民,住宁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宏顺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覃正荣、姚俊良、张从兵、***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与被告***、四川宏顺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覃正荣、姚俊良、张从兵、***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张 闯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洁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