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荭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芦山县鼎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川1826执11号
申请执行人:芦山县鼎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四川荭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芦山县鼎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荭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551415.00元及利息。经本院立案执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四川荭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芦山县鼎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案款本金及利息共计601415.00元,剩余利息申请执行人芦山县鼎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上述执行到位本金及利息共计601415.00元已依法支付申请执行人芦山县鼎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至此,申请执行人芦山县鼎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6)川1826民初597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本院地址:四川省芦山县文体路邮编:62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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