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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芝祥等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224民初651号
原告:***,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松潘县。
原告:母芝祥,女,196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松潘县。
原告:**,女,200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松潘县。
法定代理人:***、母芝祥,系**的叔叔、娘娘。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琨,四川常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四川阿坝州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松潘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州松潘县进安镇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00MA64XU2T3E。
法定代表人:尚达,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辜波,四川致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弘宇,四川致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荭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东城新区雄州大道A2段(东湖胜景1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2068597186。
法定代表人:华鑫,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元杰,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轩,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袁小刚,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原告***、母芝祥、**与被告国网四川阿坝州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松潘县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松潘电力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松潘电力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申请追加四川荭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荭星公司)为第三人,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母芝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琨、被告松潘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辜波、王弘宇、第三人荭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元杰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中被告松潘电力公司申请追加袁小刚为第三人,于2021年12月10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母芝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琨、被告松潘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辜波、王弘宇、第三人荭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元杰、张明轩、第三人袁小刚均登录云法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母芝祥、**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母芝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母芝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母芝祥、**负担。
审 判 长  蒲永红
审 判 员  张 惠
人民陪审员  杨 丹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