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荭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荭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826执589号
申请执行人:**荭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简阳市。
法定代表人:华鑫,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明轩,**永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省成都市高新区,现住**省成都市双流区。
被执行人:夏婉婷,女,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省成都市高新区,现住**省成都市双流区。
关于**荭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夏婉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荭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芦山县人民法院(2021)川1826民初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2283704.47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夏婉婷微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至12月22日多次启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夏婉婷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公积金等财产信息。查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川AP××**奥铃牌轻型货车一辆及车牌号为川A7××**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经核查,车牌号为川AP××**奥铃牌轻型货车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处于查封状态;车牌号为川A7××**别克牌小型汽车处于查封状态,被执行人***申报该车下落不明。因未实际控制车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夏婉婷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依法通过芦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查被执行人***、夏婉婷名下的不动产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夏婉婷名下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线索;
4.本院依法委托**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夏婉婷住所地进行传统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夏婉婷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向**省芦山县思延镇清江村、草坪村联建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以**荭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建芦山县思延镇侨爱新村清江拆迁户民房建设项目、芦山县思延镇草坪侨爱新村灾后农房统规联建项目资金结算情况,查明被执行人***以**荭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建芦山县思延镇草坪侨爱新村灾后农房统规联建项目有工程款未领取。因未进行结算,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6.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夏婉婷采取了限制消费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采取限额冻结执行措施;
7.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荭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轩,向其释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经穷尽执行措施之后,查找到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不能处置,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 燕
审 判 员  周秋松
审 判 员  郭 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黄道清
书 记 员  李承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