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荭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91民初1106号

原告:***,男,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巨洋,成都市高新区三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东部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能箭,简阳市养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东部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圆,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真行,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荭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东城新区雄州大道A2段。

法定代表人:华鑫,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荭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荭星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曾以**为被告诉讼来院,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追加***、荭星建筑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并追加。本院对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巨洋,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能箭,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圆、刘真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荭星建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荭星建筑公司立即给付护工工资217260元,垫付的生活费39100元,垫付谭章熊日用品费用20514元,合计276874元。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护工工资8840元、垫付谭章熊日用品费用127.50元,合计增加8967.5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7年,谭章熊在**承包的桂花乡扶贫房工程工地上受伤,简阳市人民医院诊断为高位截瘫,需要护理。2017年11月2日,**雇佣我护理谭章熊,双方口头协议护理费260元/天,我和谭章熊俩人的生活费92元/天,谭章熊的日常用品费用由**据实支付。前几个月,**尚能按时支付,后来却以资金困难为由推脱,导致2018年尚欠护工工资、生活费、日常用品费合计25640元;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护工工资191620元(737天×260元/天)分文未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3日护工工资8840元(34天×260元/天)分文未付;我和谭章熊2019年1月至2020年2月的生活费39100元未付;谭章熊的日常用品由我垫支购买,垫支费用20641.50元(20514元+127.50元),拖欠款合计达285841.50元。我多次要求**及时给付,**一再拖延。由于涉案工程由荭星建筑公司总承包,***、**具体承包施工,因此,荭星建筑公司与***、**应承担连带责任。我提供的票据中,我与谭章熊在医院外餐馆吃饭的原因是医院检查发现谭章熊贫血,建议改善伙食。我向**说明后,**同意在外吃,92元/天是每天平均的费用。由于谭章熊便秘,需要吃水果,但与**和***联系不上,故未向他们汇报,我在私人摊位购买水果,但私人的摊位没有发票,因此购买水果和部分护垫的收据没有盖章。漱口水和棉签用于谭章熊吃饭后漱口。谭章熊不能下床活动,其在床上排泄,护理垫用于谭章熊铺床用。感冒药、中成药、西药等药品是由于当时医院没有,我在药店购买用于谭章熊。购买护垫的费用中有一张白条收据系李桂芳在网上购买护垫后,我在她处购买。因谭章熊安了导尿管,需要盐水清洗,故有买盐的票据;冰糖是在未买水果后谭章熊吃药后吃的;蛇油膏为谭章熊擦拭身体使用;白砂糖用于吃蛋的时候使用。超市收银小票中棉签、漱口水、盐、护垫、抽纸、牛奶、冰糖等都是谭章熊个人使用的,只有肉、米、菜是我个人使用的,应予扣除。蛋是我与谭章熊共同吃的。由于谭章熊高位截瘫,长期卧床,完全护理依赖。我每天全天候负责谭章熊吃喝拉撒,并将谭章熊绑在轮椅上,推到治疗室,抱上治疗床进行扎针等治疗,还为其按摩,为护理谭章熊以及康复锻炼等付出了艰辛的劳动,但被告拒不支付相关费用。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诉请。

**辩称,涉案工地由***承建,由于赶工期,***委托我找人为其对20余户房屋,约7000-8000平方米的墙面抹灰、刮白,并叫我帮他买材料。如做完该工程,工程款约100000左右。***没有说内外墙的单价,只是叫我给他找人、买材料,说做完再说;叫我带班、跑路,工资比市场价高一些,220元/天。其他3个工人的工资200元/天,工资由***给我,我支付工人。***没有说抹灰时搭钢管硬架,因为搭钢管硬架每平方需要几十元,还不包括租赁钢管的费用和运费。2017年10月6日,谭章熊在对3米多高的屋面施工过程中,在***叫我租赁的脚手架上施工时摔下受伤,伤及颈椎。谭章熊受伤后,***委托我为其联系护工,交涉护工工资为260元/天,谭章熊和***的生活费、谭章熊的日常开支据实结算。以上支出由***向我转账105000元、支付现金30000余元,再由我支付给护工146705元。146705元中我仅支付了1000元-2000元。此外,***还支付我40000元用于购买材料。我不是适格的被告,不应承担责任。***向我说过在外面的餐馆吃饭,我也向***说过,伙食是***和谭章熊俩人的伙食,没有说哪家餐馆和标准,只说过用了多少算多少。2018年8月之前超市的收银小票原件***已交给我,***向我出具的收条中,生活用品就是之前收银小票的费用。现***提供的收银小票中,除了肉、米、菜用于***外,其他费用认可用于谭章熊。***提供的收款收据无收款单位盖章,无收款人签字不认可。***说2019年2月3日算账的事情我记不清了。

***辩称,涉案工程系周家乡政府扶贫房工程,房屋为一楼一底房屋,共2500余平方米,工程总价2000000余元左右,由周家乡政府发包,荭星建筑公司总承包。我借用荭星建筑公司的资质开标、中标,并具体做该工程。我将工程的室内外抹灰、刮白工程(工程款约100000余元)发包给**,约定内墙10元/㎡,外墙12元/㎡,并要求**搭钢管硬架施工,但**用脚手架施工导致其雇佣的工人谭章熊受伤。我与**之间系劳务发包与分包关系,**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我一共向**转账105000元,支付现金60000元-70000元,**向我出具了4份借条,均载明支付工程款或工程进度款,并非支付***的护理费或**工资。***系**雇佣的护理人员,其主张的相关费用系**雇佣的人员产生,***与**是劳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我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不应承担责任。***提供的收银小票不是发票,真实性存疑,是否用于谭章熊有异议,且超出正常范围。***提供的收款收据无收款单位盖章,无收款人签字不认可。***主张的护理费、生活费标准过高。2019年2月3日,***与**和我在石盘算账,**说还差***护理费,找我想办法,我只有将10000元工程款转给**,还差25000元我叫**自己想办法。

荭星建筑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6日,谭章熊在位于原周家乡扶贫房的抹灰、刷白工程工地上摔下受伤,因颈5、6椎骨折术后伴四肢瘫起在简阳市人民医院住院至今。涉案工程系周家乡政府扶贫房工程,***陈述由周家乡政府发包,***借用荭星建筑公司的资质开标、中标,并施工。房屋共20余户,均系一楼一底房屋,共2500余平方米,工程总价2000000余元左右,其将工程的室内外抹灰、刮白,工程款约100000余元的工程发包给**,由**组织谭章熊等人员施工。**陈述系帮***找到谭章熊等人,其作为带班负责人与工人一道施工,并陈述帮***雇佣护工,帮***支付相关费用。

2018年1月2日至2019年2月3日期间,***向**转款合计103000元。分别为:2018年1月2日15000元,2018年2月14日20000元,2018年4月9日5000元,2018年6月22日3000元,2018年9月2日50000元,2019年2月3日10000元。

2017年9月5日,**向***出具《借条》,载明借到***刮白进度款30000元;2017年10月4日,**向***出具《借条》,载明借到***刮白工程进度款10000元;**认可2018年1月2日收到***支付刮白工程款15000元;2018年1月31日,**向***出具《借条》,载明借到***刮白工程款10000元。

谭章熊受伤后,**联系***护理谭章熊,双方口头约定护理费260元/天,***和谭章熊俩人的生活费、谭章熊的日常用品费用据实支付。

2018年前,**共支付***护工工资、谭章熊和***的生活费、谭章熊日常用品费合计146705元。2019年2月3日,经***与**、***算账后,确认尚欠***2018年的费用25000元。

2019年1月18日,谭章熊在简阳市人民医院门诊治疗,产生医疗费21.20元。

2021年1月21日,简阳市人民医院出具《证明》,证明谭章熊于2017年10月17日因颈5、6椎骨折术后伴四肢瘫起在简阳市人民医院住院至今。因其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整个住院期间,均由***给予护理。

现***主张,要求各被告支付2018年欠付的费用25640元;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护工工资191620元(737天×260元/天),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3日护工工资8840元(34天×260元/天);***和谭章熊2019年1月至2020年2月的生活费39100元;谭章熊的日常用品费用20641.50元(20514元+127.50元)。

对生活费39100元,***提供了简阳市盛世中餐馆出具的户名为谭章熊的《收款收据》14张,金额39100元。其中2019年1月2852元(31天×92元/天),2019年2月2576元(28天×92元/天),2019年3月2852元(31天×92元/天),2019年4月2760元(30天×92元/天),2019年5月2852元(31天×92元/天),2019年6月2760元(30天×92元/天),2019年7月2852元(31天×92元/天),2019年8月2852元(31天×92元/天),2019年9月2760元(30天×92元/天),2019年10月2852元(31天×92元/天),2019年11月2760元(30天×92元/天),2019年12月2852元(31天×92元/天),2020年1月2852元(31天×92元/天),2020年2月2668元(29天×92元/天)。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出具的收条,简阳市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简阳市人民医院的门诊票据,简阳市盛世中餐馆出具的户名为谭章熊的《收款收据》,转款依据,**向***出具的《借条》等证据予以佐证。以上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对日常开支,***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青川日杂五金经营部收据》1张,品名为“头上带冲电同(充电筒)”1个,金额38元。

2.2020年1月17日,林桂芳出具《收条》1张,记载康复科8床买一次性护理垫2包,每包28元,共56元。

3.户名为“付荣清”的《收款收据》20张,金额约3000余元。以上收款收据主要为水果、护垫的费用,有部分为玻璃茶盅、干果、抽纸。该《收款收据》为连号收据,均有拓印后字迹模糊、重叠情况,均无印章,无收款人签字。

4.超市、药店收银小票171张,金额合计3752.50元。其中:盐110.40元,漱口水241.80元,棉签113.10元,护理垫221元,计676.30元;药545.60元;肉、菜、大米647元;蛋86.50元;老干妈辣三丁9.50元;红包1元;抄手、汤圆36.50元;娇子(红)15元;2020年1月2日,永绘超市苏菲超熟睡夜用6.90元、苏菲超熟睡安心裤9.50元、七度空间9.50元、七度空间少女系列15.30元,应付实收41.20元;其他诸如香皂、抽纸等生活用品费用1693.90元。

对日常开支,本院综合全案证据进行认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与***、荭星建筑公司之间的关系及承担责任的主体;***主张费用金额的确定。

针对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陈述其借用荭星建筑公司资质承揽涉案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又部分分包给**施工。**认为其对涉案工程不是承揽关系,而是***雇佣的工人,并认为系***雇佣的***护理谭章熊。但**陈述***没有说内外墙的单价,称做完后再说;又陈述其带班、跑路,工资220元/天。其前后陈述不一,而**在谭章熊受伤前后均有向***出具借条的行为,均载明借到工程款或工程进度款,并非借到或收到工资或劳务费。因此,***向**转款的行为不能认为是其雇佣***护理谭章熊。而***的陈述和提供的借条能证明其将室内外墙壁的抹灰、刮白工程分包给**施工。由于**系承揽人,其雇佣的工人谭章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后,**又与***达成口头协议,由***护理谭章熊,相关费用据实结算。由于***提供了劳务,并垫支相关费用,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应承担付款义务。本院对***和**要求***、荭星建筑公司在本案中承担付款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针对争议焦点二,关于金额的确定。由于谭章熊因颈5、6椎骨折术后伴四肢瘫起,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需要专人护理。**与***约定护工工资260元/天,***与谭章熊的生活费,以及谭章熊的日常用品据实结算。该约定符合客观实际,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支付了***2017年的费用和2018年的部分费用,***主张2018年拖欠费用25640元,***证实为25000元,本院确认为25000元。

对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护工工资189800元(730天×260元/天),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3日护工工资8840元(34天×260元/天),合计198640元本院予以支持。***主张200460元,本院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生活费。***和谭章熊2019年1月至2020年2月的生活费39100元,有简阳市盛世中餐馆出具的《收款收据》予以佐证,符合双方的约定,且**认可***向其报告需到外就餐,因此本院予以确认。

谭章熊在简阳市人民医院就医产生的医疗费21.20元,有相关票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主张谭章熊的日常用品费问题。其中:1.**对购买头上戴充电筒金额38元用于护理谭章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2020年1月17日,林桂芳出具的《收条》1张,记载购护理垫56元,该收条虽不是正规票据,但鉴于金额较小,且系谭章熊伤情所需,故本院予以确认。3.户名为“付荣清”的《收款收据》20张,记载物品为水果、护垫、玻璃茶盅、干果、抽纸,金额约3000余元。由于《收款收据》为连号收据,且均有拓印后字迹模糊、重叠,内容涂改,金额不一致情况,且均无收款单位印章,无收款人签字,对其真实性不能确认,故本院不予支持。4.超市和药店收银小票171张虽不是正式发票,但由于购物次数众多,不能苛求当事人每次购物后要求商家出具正式票据。收银小票合计金额3752.50元。其中:盐110.40元,漱口水241.80元,棉签113.10元,护理垫221元,计686.30元,用于护理谭章熊符合实际,本院予以支持;药店购药545.60元,无证据证明系谭章熊伤情所需,本院不予支持;肉、菜、大米647元,蛋86.50元,老干妈辣三丁9.50元,抄手、汤圆36.50元,合计779.50元,由于部分费用系***个人支出,且本院支持了***和谭章熊的生活费,因此,对以上费用本院不予支持;红包1元、娇子(红)15元,合计16元,并非谭章熊伤情所需,本院不予支持;2020年1月2日,永绘超市苏菲超熟睡夜用6.90元、苏菲超熟睡安心裤9.50元、七度空间9.50元、七度空间少女系列15.30元,应付实收41.20元,该商品用于女性,未用于谭章熊的可能性较大,本院不予支持;其他生活用品1683.90元,考虑到谭章熊的实际需要,以及***有将私人购物与为谭章熊购物混同的情况,本院酌定支持50%为842元。谭章熊的日常开支本院合计支持1622.30元(38元+56元+686.30元+842元)。

本院确认支持的费用合计264383.50元(2018年前欠费25000元+护工工资198640元+生活费39100元+医疗费21.20元+谭章熊日常开支1622.30元)。

综上,本院对***的诉讼请求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护理工资及垫支费用合计264383.5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9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张冬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吴沁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