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荭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荭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26民初797号

原告:**荭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简阳市东城新区雄州大道A2段(东湖胜景**楼)。

法定代表人:华鑫,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轩,**永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省成都市高新区人,住**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女,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省仁寿县人,现住**省成都市高新区。

原告**荭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荭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0年11月20日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照通知要求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荭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晓东

审 判 员  何俊超

人民陪审员  凌新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雨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