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26民初797号
原告:**荭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简阳市东城新区雄州大道A2段(东湖胜景**楼)。
法定代表人:华鑫,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轩,**永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省成都市高新区人,住**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女,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省仁寿县人,现住**省成都市高新区。
原告**荭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荭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0年11月20日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照通知要求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荭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晓东
审 判 员 何俊超
人民陪审员 凌新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雨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