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3民初619号
原告:***,男,196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雄国,西充县晋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梨树横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聪,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告:**,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蒙庆吉,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诉被告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蒙庆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庭后,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学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清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