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民终29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3日,住四川省西充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73年1月4日,住四川省西充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11日,住四川省西充县。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勇,西充县义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27日,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波,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四川鸿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梨树横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6922722174。
法定代表人:王聪,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四川鸿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充县人民法院(2020)川1325民初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20)川1325民初3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谭世蓉
审判员 鲜代秋
审判员 田 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贾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