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民终29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3日,住四川省西充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73年1月4日,住四川省西充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11日,住四川省西充县。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勇,西充县义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27日,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波,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四川鸿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梨树横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6922722174。

法定代表人:王聪,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四川鸿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充县人民法院(2020)川1325民初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20)川1325民初3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谭世蓉

审判员  鲜代秋

审判员  田 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贾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