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823执50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四川匠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4年7月29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什邡人,住什邡市。现在广元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四川鸿升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鸿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匠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鸿升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鸿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匠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依据(2016)川08民终10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工工资、架管、机械等费用共计7***070.00元,由被执行人四川鸿升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鸿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目前仍在广元监狱服刑;查明被执行人四川鸿升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南充源泉有限公司占有70%的股份、在四川宏合置业有限公司占有60%的股份、在南充百盈商贸有限公司占有100%的股份、在四川汇邦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占有99%的股份、在四川鸿荣置业有限公司占有50%的股份,;被执行人四川鸿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充源泉有限公司占有30%的股份,本院对前述财产权益已依法查封冻结。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四川鸿升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南充市高坪区开发有“凯旋门”3幢商品房11套尚未出售,本院已依法对其所有权查封。因股权和房产需经过评估和拍卖才能实现其价值,目前暂无法处置。经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