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图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四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205民初786号 原告:**,住宁夏石嘴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四***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1793971113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某,四川***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四***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同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回对四***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收。 审判员  周丽娟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