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704执19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绵阳建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鸿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绵阳建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鸿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鸿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现因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鸿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B855**号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建
审判员***
审判员阳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