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鸿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723执9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鸿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东段78号兴达国际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3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执行人:何阳春,男,汉族,1972年4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鸿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川0723民初2877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鸿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35655.56元,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执行。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经查,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法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川0723民初28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刚
审判员***
审判员罗堻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