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31民初2797号
原告: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临园路东段78号兴达国际大厦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95805266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知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三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15573462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商务部副主任。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218520520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甲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0724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三峡建设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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