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391民初2227号之一
原告:山东荣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节能环保设备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C5LDX0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济南柏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颖秀路778号万达华府一区1号楼**路4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307071065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市水寨胜利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济南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70181061190995L。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10号院104号楼6层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116928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荣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柏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市水寨胜利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第三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被告济南柏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签订的《柴油发电机组供电合同》明确约定“该合同争议解决提交乙方所在地政府部门仲裁”,乙方所在地聊城市仅有一处仲裁委员会即聊城仲裁委员会,该条款系经双方协商后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对纠纷的解决机关已达成仲裁协议,被申请人对发生的纠纷应当向聊城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根据《仲裁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应驳回山东荣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合同条款约定了发生争议应提交乙方所在地政府部门仲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规定的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荣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济南柏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市水寨胜利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第三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前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391民初2227号之一
原告:山东荣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节能环保设备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C5LDX0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济南柏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颖秀路778号万达华府一区1号楼**路4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307071065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市水寨胜利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济南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70181061190995L。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10号院104号楼6层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116928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荣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柏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市水寨胜利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第三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被告济南柏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签订的《柴油发电机组供电合同》明确约定“该合同争议解决提交乙方所在地政府部门仲裁”,乙方所在地聊城市仅有一处仲裁委员会即聊城仲裁委员会,该条款系经双方协商后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对纠纷的解决机关已达成仲裁协议,被申请人对发生的纠纷应当向聊城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根据《仲裁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应驳回山东荣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合同条款约定了发生争议应提交乙方所在地政府部门仲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规定的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荣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济南柏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市水寨胜利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第三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前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