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0391执798号
济南柏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本院于2021年07月05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济南柏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该案案款122136.73元及申请执行费1732.00元已到位,申请执行人济南柏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已实现案款122136.73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济南柏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391民初105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0391执798号
济南柏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本院于2021年07月05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济南柏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该案案款122136.73元及申请执行费1732.00元已到位,申请执行人济南柏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已实现案款122136.73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济南柏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391民初105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