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柏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济南柏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民辖终3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柏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山东技师学院燕山校区**楼**60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院**楼****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总裁。 上诉人济南柏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20)鲁1311民初158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济南柏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案涉工程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为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程全部系一整体,不可分割,**采购合同实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应适用专属管辖;同案同判,相同案件管辖权异议在大量法院被驳回,故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应由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双方于2017年9月13日至2018年8月31日分别签有《园建工程分包合同》、《绿化工程分包合同》、《绿化养护工程分包合同》,本案应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并非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范畴,因此,本案并不适用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园建工程分包合同》等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中,均约定“本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甲方(即被上诉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不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