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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柏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民辖终3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柏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师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林业与园林管理处,住所地淄博高新,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柳泉路** 上诉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柏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林业与园林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391民初10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书。事实与理由:根据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签署的合同约定,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未超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选择管辖法院。本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符合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 本院认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适用专属管辖。本案纠纷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类纠纷按照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不动产所在地为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故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