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15执保292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虎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国色天乡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虎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虎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国色天乡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东飞
书记员 赵 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