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303执6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虎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望江路**格林威治城******。
法定代表人:廖南,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绿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江东中路5段**王府井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王斌,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四川虎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绿洲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绿洲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四川绿洲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绿洲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江东大道支行2315××××8536账户内存款107179.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 志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毛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