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2民初5629号之一
原告:四川虎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望江路1号格林威治城1幢20楼4-5号。
法定代表人:廖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维茜,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启阳恒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府大道1段1号。
法定代表人:林波。
被告:蓝润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108号23幢。
法定代表人:林波。
原告四川虎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启阳恒隆置业有限公司、蓝润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虎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虎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成都启阳恒隆置业有限公司、蓝润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虎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2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虎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双双
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谢岱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