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安油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四川华安油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玉溪能投佳亨燃气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4执34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安油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鹭岛路。
法定代表人:杨友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坷,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邓小刚,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能投佳亨燃气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市红塔区环山路嘉阳商业城。
法定代表人:于雄,董事长。
四川华安油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能投佳亨燃气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的(2020)云04民初2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由**能投佳亨燃气产业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四川华安油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6358059.74元,及自2019年6月30日至2020年3月17日期间的利息215128.87元,2020年3月18日后的利息,以尚欠工程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4.6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90994元,减半收取45497元,由四川华安油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能投佳亨燃气产业有限公司各负担22748.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四川华安油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能投佳亨燃气产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四川华安油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能投佳亨燃气产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能投佳亨燃气产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诉讼中,四川华安油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对**能投佳亨燃气产业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兴支行银行账户内的存款进行了冻结(余额较少且系轮候冻结);对云南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能投佳亨燃气产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进行了查封(系轮候查封)。2020年9月3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能投佳亨燃气产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能投佳亨燃气产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0月20日,本院到**市红塔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能投佳亨燃气产业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进行查询,其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0年11月24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四川华安油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将本案执行情况向其告知,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能投佳亨燃气产业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遂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追偿权。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能投佳亨燃气产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予公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云04执34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子云
审判员  杨 跃
审判员  戴龙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皓